浅谈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2)
2016-06-09 01:01
导读:(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实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实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研究开发用度的税务处理政策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用度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进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用度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本钱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税前扣除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研究开发用度的扣除方法规定如下: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用度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用度计进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答应再按其当年研发用度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用度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本钱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回集,并分别“用度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回集的用度化支出金额转进“治理用度”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回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进“无形资产”科目。
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用度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上市公司甲公司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本钱339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职员的工资及福利费561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用度100万元,共计1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8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22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600万元。2008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1 000万元,除研发用度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 4 00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 000 000
贷:原材料3 390 000
应付职工薪酬5 610 000
银行存款1 000 000
(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进当期损益时
借:治理用度4 000 000
贷:研发支出——用度化支出4 000 000
(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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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 000 000
(四)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进用度的研究开发支出×50%=10 000 000-4 000 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