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2)
2016-09-28 01:09
导读: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 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实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 No. 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条件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预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进步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 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 IAS 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首先,对何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6段列出了三种情况即“(-)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 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种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技术、市场、经济和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它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进步,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内部信息来源:(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期或实体损坏;(6)资产的使用和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纵性也就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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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往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用度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
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题目,而且我国企业治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未几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题目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题目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进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