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收进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法理探析(2)
2016-11-07 01:06
导读:以风险转移作为商品销售收进确认标准判定依据夸大的是实现,对于传统的商品交易较轻易判定,但由于受私法体系中风险转移认定差异、国际贸易多样性
以风险转移作为商品销售收进确认标准判定依据夸大的是实现,对于传统的商品交易较轻易判定,但由于受私法体系中风险转移认定差异、国际贸易多样性和经济交易创新等因素影响,使人们对风险转移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首先是对风险转移原则认定的差异上。目前存在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类标准,这种差异会通过对确认基础和确认标准的影响降低收进信息质量。其次是国际贸易的多样化加大了风险转移原则判定的难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风险转移时间确定上有划拨原则、客货时间原则和国际惯例原则之分;在以客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又按交货种别分为涉及运输、不涉及运输和在途三种情况;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时间有自己的规定,使风险转移标准的判定变得异常复杂。第三是经济交易创新的影响。商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衍生业务大量涌现,运用风险转移原则进行确认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影响信息的可靠性。如资产证券化,按照风险转移原则,证券化资产可能被确以为一项资产(表内处理),也有可能作为销售处理确认损益(表外处理)。当源于传统商品交易之上的各种风险、权利和义务(如信用风险、服务权利、选择权等)能够被有效的分解开来,并且能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工具形式分散给不同持有方时,风险转移原则与经济现实间会出现较大的脱节。此外,风险转移原则对实质上所有的判定也很难定量化,实际操纵中存在很大的难度与主观性。因此,对于创新的商品交易,传统的会计处理有时会显得无能为力,往往只针对简单形式的合约进行规范,造成相当部分新型交易事项不能得到会计和经济上应有的解释。
总之,随着经济交易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发展,现有以风险转移为实质形式的商品销售收进确认标准已经难以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涉及商品销售交易创新业务确认时,迫切需要改进与创新现有的会计模式。建议采用以实质控制为判定基础的资产负债观,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复杂商品销售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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