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演变分析(2)
2016-12-30 01:14
导读:二、追溯调整法和会计政策变更 “追溯调整”是指当企业对业务事项或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当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
二、追溯调整法和会计政策变更 “追溯调整”是指当企业对业务事项或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当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这项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如果交易或事项是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上企业应当重新编写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并向投资者公布,但实务上这样操作的成本太高且会引起会计信息混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只需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数(按新会计政策对以前各年追溯计算的本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为本期报表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追溯调整的目的是避免将前期事项影响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便于本年度会计收益能够如实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符合成本、权责发生制、收益成本配比原则。因此,追溯调整事项和金额不影响已公布年度报告和当期报告的年度利润数据和财务指标。 2003年以前,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和ST、PT公司上市交易资格时,只看连续三年的已公布年报数据,不考虑追溯调整的影响。2001年底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明确了“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不适用“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规定。上市公司从中发现了机会:通过变更会计政策来实现以前年度业务事项的巨额冲销或计提,既可填补资产窟窿或建立秘密准备,又不影响各年会计利润数据和对再融资或亏损资格的认定,同时只需在年报披露中寥寥数语带过,除了专业人士外很少有投资者关注,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有条件的公司就走上了这条略,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创造条件也要凑上去。2001年年报披露中就有不少公司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概念,将应当在本期调整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作为会计政笨变更处理,以调整期初留存数,使本期利润“实亏虚盈”。 上市公司因政策变更而采用追溯调整法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企业才能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这三种情况是:(1)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有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3)该变更引致的累积数能够确定。有时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如坏账准备由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法可以看成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准则规定这类情况一律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调整金额可能影响本期会计利润。因此,上市公司想通过这一途径随意做假也有了不少障碍。有没有宽松些的做假通道呢?有,只要上市公司舍得下面子,那就是“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指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错误而形成的会计核算错误,如: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账户分类以及错误,会计估计错误,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调整,漏记已完成的交易,对事实的忽视和误用,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等。“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如某项交易或事项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金额的10%及以上的会计差错,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也是重大会计差错。对于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只需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则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并将其他相关项目作为本期数一起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本期相关项目。只有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加以调整会使公布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阅读者的决策或判断,才需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这即: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适用追溯调整法。 与会计政策变更相比,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适用范围要广得多。只要企业认为过去会计处理存在以致披露的信息严重不可靠,就可以应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本期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而不影响本期会计利润。哪怕是过去虚增利润10多亿都可以一次勾销,这吸引了上市公司。 与会计政策变更有本质的不同,上市公司运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必须承认自己在过去犯了错,现在进行更正,意味着负责前期会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也犯了没有发现报表披露错误的错,即“审计失败”,双方都留下了不光彩的记录,还可能引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公司轻易不愿采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因为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这两者的监管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会计政策变更行为通常不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构成影响,而 2003年以后对于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上市公司,均以追溯调整后的业绩指标作为监管指标和再融资衡量标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标准“连续三年亏损”不计入因会计政策变更行为而产生的追溯调整,而2003年11月6日开始计入因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而追溯调整导致的亏损。 虽然要承担付出代价的风险,“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仍不失为所有会计做假手段中的最后法宝,因为它有金额大,操作快、运用广、不影响本期利润、没有后继的资产包袱等优点。当上市公司面临可能被ST、申请恢复上市或其他的关键情况时,丢车保帅是常用的办法。另外,当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操纵利润、实现了盈余管理目标后,往往会留下资产窟窿,这时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可以充当“清道夫”的角色。认个错就能够一次性解决前面的包袱,不影响未来的业绩成长,在企业更换经营团队或审计事务所时特别有效。因此,作为“救命稻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近来有日渐流行的趋势。 2004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做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应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表示出审计意见。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做出专门决议,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相信这一通知会规范2003年年报中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否滥用完全是个程度问题,只能就具体情况和具体个案认定,很难通过统一的标准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