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2)
2017-01-23 01:07
导读:(1)逆向选择。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博弈: 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经营者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提供(合法);弄虚作假(违
(1)逆向选择。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博弈: 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经营者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提供(合法);弄虚作假(违法)。 条件:两个企业不能互通信息,每个企业经营者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做出如实或虚假提供会计信息的选择。 规则:a.两企业均如实反映,各获利3个单位;b.两企业均弄虚作假,各获利5个单位;c.一个企业如实反映,另一个弄虚作假,如实反映者获利1个单位,弄虚作假者获利7个单位。 模型如下: 3甲3乙 (甲、乙均如实反映); 1甲7乙 (甲如实反映,乙弄虚作假) 7甲1乙 (乙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 5甲5乙(甲乙均弄虚作假) 甲如何选择?若乙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反映要多获利4个单位;若乙弄虚作假,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反映也要多获利4个单位。因此,无论乙是否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均比如实反映获利大,又因为自利行为原则,所以甲必然会选择弄虚作假。乙也同样如此。这样一来其结果必然是企业的经营业绩上浮,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2)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指经营者知道自己的努力程度以及是否在按所有者的利益谋划和决策,而所有者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于获得相同的信息。再加上提供虚假信息能够很大限度上增进经营者的效益。因此,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会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败德,实行“内部人控制”。会计舞弊就会发生,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
2.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利益不一致。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他们的利益目标却通常是不一致的。代理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外,还不断致力于一些非物质性的因素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增加闲暇时间等;而委托人所关心的则是其投入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才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会损害另一方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时,会计信息就会成为经营者利用手中暂时的控制权和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得力工具加以利用。因此,经营者未必会提供所有者决策所需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3.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完备。 目前,在我国,委托人和代理人制定、签订并执行的契约也往往只是一种关系契约,即只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做个框定,而不对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计划,不追求完备。这就使得代理人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有很大的变通余地,从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
4.委托人对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我国股份制上市公司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两者应相互对应、协调。但在我国很多股份制上市公司中两者之间不对称的情况却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激励机制不健全和监督的约束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约束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的行为。这样,经营者实施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却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难怪虚假信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二、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付出”与“收获”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有了这样的一个定性了解:从委托代理角度来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超额收益,经营者由此而获得的边际收益远远大于其所付出的边际成本。下面我们就具体一下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能够“收获”什么,然后再结合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一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