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建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2)
2017-05-09 01:13
导读:(二) 对于一些单位基建核算混乱现象如何进行纠正,我们认为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控制,本文为此从下面几个做些探讨,提出一些有利于提高基建
(二)
对于一些单位基建核算混乱现象如何进行纠正,我们认为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控制,本文为此从下面几个做些探讨,提出一些有利于提高基建会计核算质量的措施,以便规范基建会计核算:
一、基建会计核算首先要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要促使其办理合规合法手续,方可开支。
1.基建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基建审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筹资和用款。按现行制度,基建项目的批准程序应该是:首先应有经批准的项目
建议书,然后编制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呈报给有权批准的政府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扩设计任务书,再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由设计部门编制施工设计图,申请开工报告,由上级批准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这一程序中各个批准文件及明细附表(包括单位按照国家政府机关批准的总投资计划所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特别是要将最后批准确认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合规、合法的计划,基建会计要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争取计划下达,如确没有正式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搞先斩后奏行动。
二、所有基建活动要有文件及合同。
1、凡是需要在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应该有文件(拨款文件或协议)及合同(基建借款)资料提供给会计人员。
2、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预付款、设备采购预付款、土地征购、勘测设计、监理等活动均应有合同。
所订合同条文应符合国家、法规,凡订合同均应向会计部门提供一份,以便付款时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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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控制付款关口,杜绝基建支出违规现象。
1、审查所需付的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中,其付款事项是否是所签订经济合同中的事项。
2、审查所付款汇至的收款单位是否为已签订合同中的法定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不能违背2003年人民银行5号令的规定将基建款项付到以“项目经理部”名义所开的银行账号上或者其他银行账户上。
3、付款时,需要验明收款单位所开的收据是否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出具的。
四、往来账控制
1、所有列往来账的单位必须是签约单位名称。
2、定时向往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往来账对账并相互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有预付款项均由签约单位进行管理。
五、工程竣工时的控制
1、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结算,进行结算的单位和所盖单位公章均应为合同签约的施工单位,而不是“项目经理部”的章。
2、本地施工单位结算发票上应加盖与合同签约施工单位名称相符的财务会计章。异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结算发票也应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章。
六、其他事项控制
一般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队伍便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行事,对此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签约单位对所成立的“项目经理部”予以授权,明确其职权范围,我们看到有的施工单位明确“项目经理部”公章只作加盖工地技术图纸用,所以不能乱接受“项目经理部”的文函、收据之类,以免造成失误。
我们认为,基建会计只要严格按建设法规及会计法规办事,敢于监督管理,就能杜绝基建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在督促基本建设有关部门按章办事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基建会计核算质量,完善和控制各项基建会计管理制度,使各项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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