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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管见(2)

2017-07-08 01:09
导读: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应直接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并且直接根据税后利润的规定百分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而实际情况却是: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弥补亏损,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才可以作为基数提取法定“两金”;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分配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与本年税后利润之和才是可供分配利润,当年税后利润才是计提“两金”的基数。  《财务通则》第32条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作了如下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④提取公益金。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上述规定存在如下:  1.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这一点已经在《企业制度》等法规中得到了纠正。  2.企业的税后利润并非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是先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的某些项目弥补亏损,若仍未能弥补,才用税后利润弥补。  3.该条规定尚不能明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基数。  《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如下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仍不清晰。按照条文理解: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度净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其他转入,或者=本年度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 其他转入。前一等式不正确,因为在年初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转入”;后一等式正确,但仍未明确利润分配的顺序。  笔者对利润分配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并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加本年度净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是: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②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③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再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应付优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③应付普通股股利;④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本年度有亏损,且两者相加为正数,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果两者相加为负数,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  3.如果年初有未弥补亏损,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有关项目)的顺序弥补亏损,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本年度净利润弥补。本年度净利润减去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但计提“两金”的基数不再是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的利润。  4.如果年初有未弥补亏损,且本年度有亏损,那么两者合计数为年末未弥补亏损,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亏损。  《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因此,法定公益金在未使用前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法定公益金被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从而转入一般盈余公积以后,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因为法定公益金同样来源于利润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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