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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扶持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2017-08-09 02:19
导读:(四)税务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 在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0年印发了印发《企业所得
  (四)税务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  在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0年印发了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各项支出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生产扶持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支付给烟农的扶持的凭据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等等。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所站的角度不同,在烟叶生产扶持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检查中,为此都要争论不休。在面临数额如此巨大地生产投入补贴及基础设施项目补贴,如果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将负担很大一笔税收负担。  在增值税方面。企业为扶持烟农购入的各项物资,主要有化肥、农药、地膜等免税农业生产资料及密集烤房的加热设备、发电机、柴油机等应税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无偿赠送他人的,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据此,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对烟农提供的应税商品的扶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并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关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核定售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对于这个,我们企业认为生产扶持的应税货物是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发生的费用,在扶持的时候将扶持货物全额(包括进项税额)计入“经营费用”。  二、应对措施  (一)行业制定统一的生产扶持政策  为规范烟叶生产扶持的项目、标准、方式,行业要在对烟叶产区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生产扶持政策及各项扶持管理制度,建立一整套烟叶生产扶持的管理体系,从内部规范操作,规范扶持行为,避免各种不规范现象的发生,为下一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打基础。对于生产扶持政策,要从扶持范围、、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明确总体扶持框架;由于烟叶产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在扶持标准上,可以选取烟叶产区主要作物的价格为参照物规定一个限度,各烟叶产区可以根据行业扶持政策,在规定的标准限度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要从资金的来源、预算、拨付、兑现等方面,规范资金支付的手续,审批程序。为加强烟用物资的管理,要从物资采购、调拨、发放、出入库手续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进行规范。  在规范程序和完善手续方面,笔者认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用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同时,针对生产扶持支出难以取得规范、合法票据的现实,应结合有关的制度,在既符合管理需要又满足会计处理要求的基础上,印制行业统一格式的有关单据、表格。  (二)统一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2001年)》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采购价格应包括为取得存货而付出的一切代价,包括支付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另外,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国务院于2006年4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烟叶税的税基包括价外补贴,并采取按收购价款10%的简易办法计征,这为烟叶生产扶持支出计入烟叶成本在法律上找到依据。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生产扶持支出全部计入烟叶成本进行核算,具体的处理为:  投入时  借:库存商品-烟叶价外补贴成本    贷:库存商品-化肥、农药      现金  收购结束后,根据各等级数量占收购总数量的比例分配价外补贴  借:库存商品-烟叶收购成本    贷:库存商品-烟叶价外补贴  把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后,如何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这种处理带来不可忽视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收购初级农副产品可以根据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价外补贴是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虽然这种处理改变了通常做法,存在进项税问题,还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笔者仍然认为这是最合理、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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