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比较(2)
2017-08-09 05:40
导读:2.旧准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根据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应确认补价部分已实现的收益。财会字[2002]18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旧准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根据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应确认补价部分已实现的收益。财会字[2002]18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解答一》对准则所确认的收益作了修正: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费附加。 相应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上述损益公式中的“相关税金”仅指价内流转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不包括作为价外税的应交增值税。 应确认的收益=2340-(2340÷30000)×28000-(2340÷30000)×0=156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28000-(2340÷30000)×(28000 0) 5100=30916 借:固定资产 30916 银行存款 234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 51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 交易收益 156 纳税处理:税法上,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0000-账面余额28000元=2000元,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对于会计上反映的营业外收入156元,应同时在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中反映。由于税法上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只确认应税所得2000元,所以对会计上确认的补价部分相应的收益156元应同时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所以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为2000-156=1844元。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32760元,而会计成本为30916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844元。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按新准则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附表一中如果反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那么就不再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反之亦然,即两者不可能同时反映,但如果执行的是旧准则,则两行可能都会有反映。这对于一些按照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等,会有不同的。 2.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发生时,如果按视同销售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则该调整额或该调整额与调减的旧准则下确认的收益之差,与以后对该资产进行折旧、摊销或者结转成本时,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相同而方向相反,即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纳税差异属时间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