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
2017-08-10 01:10
导读: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
三、售后回购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从税法上讲,这本身已经构成计税收入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应按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同时,城建税、费附加和所得税。继续以上例说明,现假定: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同时2005年1月份(即销售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2005年1月份应纳税款: (1)应交增值税=170000-100000=70000(元);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0×7%=4900(元); (3)应交教育费附加=70000×3%=2100(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000000元填入收入总额中销售(营业)收入栏目,将成本800000元填入扣除项目中销售(营业)成本栏目;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入相应的税金栏目,据以计算应交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