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财务与会计问题初探(3)
2017-08-10 03:19
导读:对于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上缴控股公司的那部分收益,控股公司是否还应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
对于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上缴控股公司的那部分收益,控股公司是否还应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率相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就无需再重复缴纳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由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适用的税率不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也无需再重复缴纳所得税;如果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由于地区税收政策不一而导致适用税率不相同,那么控股公司从其子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税后利润或股利)应按照适用税率补差缴纳所得税。如果只从征税的角度考虑,这样的操作是完全可行的,但考虑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有性质以及它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上述操作就显得不够规范了。作为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它应对国家统一承担保值增值的义务。而按照目前税法中的属地原则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所得税与其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当地各自缴纳的。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有的可能赢利,须缴纳所得税;但也有的可能亏损,需由国有控股公司给予补贴,这样就很难由国有控股公司对国家统一承担保值增值义务。本文认为由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其子公司统一计缴所得税,即将国有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赢利与亏损按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折抵后,作为控股公司的收益统一计缴所得税,才是较为合理与规范的操作。
四、产权收益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的按照它们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可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对于全资子公司的产权收益问题,由于其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其产权收益应属于国家,这是毫无异义的。但是,对于这些产权收益是上缴国家还是留存于企业作为资本再投入,观点不一,操作各异。本文认为,国家既然已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用于资本再投入,那么国有控股公司就是一个投资中心,是一个较为合适的投资主体,运用其产权收益进行资本再投资是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之一;充分发挥这一职能,有利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目的。至于国有控股公司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出售、出让产权的净收入,国家同样不应收缴,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产权已作为国家资本金交予国有控股公司营运,收缴将导致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减值,有悖于公司的运作。
对于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的产权收益问题,由于这些公司的资本金并非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应按国有控股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进行划分。其中属于国家的部分,其产权收益应属于国家,但可以参照全资子公司的操作,留存于企业作为资本再投入;对于出售、出让这些子公司产权所得的净收入,也不应收缴其属于国家的部分,否则同样会引起国有控股公司资产的减值。
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本文仅就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运作中所存在的财务与会计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国企面临的挑战将会更加严峻,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只有切实解决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制度,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解决国企改革中的各类问题并非易事,国企改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