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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监督软化”现象探析(2)

2017-08-10 05:38
导读:在渐进的经济转型中,虽然政府投资的行政代理不断弱化,但是政府投资的经济代理制度创新并没有确立规范的投资主体,使得经济转型成为了政府投资主

在渐进的经济转型中,虽然政府投资的行政代理不断弱化,但是政府投资的经济代理制度创新并没有确立规范的投资主体,使得经济转型成为了政府投资主体“缺位”或“虚位”的制度环境。由于政府投资职能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并且行政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交叉,解决政府投资主体“缺位”或“虚位”成为了一个制度性难题。政府投资主体“缺位”造成了投资管理混乱,项目决策与实施脱节、筹资与还款脱节,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发生失误,都无法明确责任者,结果导致投资规模膨胀和预算软约束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渐进的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强政府投资监督的制度性原因
政府投资监督“滞后”或“缺位”削弱了对政府投资的代理人和市场参与主体的约束,致使“创租”“寻租”倾向严重。由于政府投资监督制度的“缺失”和政府投资委托人的有限理性,促使政府投资的代理人或市场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环境,使用不正当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投资主体“缺位”和政府投资监督“缺位”的长期并存,对政府投资的代理人或市场参与主体的某些不规范行为,甚至腐败行为起到了负面激励作用。因此,转型期,建立政府投资监督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投资代理人或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以解决寻租、道德风险和腐败。
第三、加强政府投资监督是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职能
加强政府投资监督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也是政府职能转换的客观要求。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投资体制进程中,政府投资监督制度的缺失,可以说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结果。 政府投资是由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合同组成,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有必要从外部引入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督是合理的制度设置,有助于纠正转型期不规范的制度化。

三、完善我国政府投资监督的政策建议
为了克服政府投资“监督软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监督体系。一方面要理顺已有的政府投资监督职能,另外一方面也要构建合理的监督结构和监督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监督行为。
第一、建立多元化的政府投资监督体系
改变以多部门为主体的平面型监督结构,而代之以“多元化”的立体型监督体系。加强政府投资的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突出再监督职能;完善财政监督,注重对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规范稽查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例如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应强化政府投资的初次监督,即监理等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
第二、政府投资监督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围绕投资资金和工程质量,明确界定各类监督机构职能,区分初次监督和再监督,做到监督结构合理,监督行为规范高效。加快政府投资监督立法,增强监督的法治性和权威性。以审查工程概预决算为手段,实现对政府投资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推行公共工程采购制度,完善对招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款拨付的监督。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构建政府投资监督的量化指标体系和信息沟通
针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项目,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财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体系,从而了对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其效果的监督。因此,应建立相关建设项目的量化指标体系,有助于为政府投资监督提供判断依据。此外,对于“多元化”的政府投资监督体系,也需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政府投资信息共享,以降低监督成本和避免重复监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四、扩大政府投资的监督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应保持政府投资监督体系的开放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削弱政府专业部门对政府投资相关信息的隐匿权限。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进行曝光,从而有助于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防范政府投资的违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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