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会计工作(2)
2017-08-10 06:53
导读: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和审视传统上国有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并按照新的观念去构造新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首先需要重新思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和审视传统上国有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并按照新的观念去构造新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首先需要重新思考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定位问题。传统上认为商业银行会计既是会计,又是业务,实质上是会计业务,其主要原因在于: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而会计核算的对象也是资金运动,经营对象和核算对象的重叠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错位。实际上,虽然柜台人员参与了传统意义上的账务处理,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分录(实践中主要通过加盖会计科目章完成的)等。但从柜台人员所扮演的角色来看,其主要职责还是经办业务,而不是核算,其面向的是客户(如存款人、借款人等),而不是用户(如管理层、监管当局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柜台人员虽然参与了账务处理,但这种账务处理是在开办业务时的一个衍生物,并不是其主要职责。如柜台人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票据时,主要是为了办理资金转账,而不是记账,对凭证要素所进行的各项审查也主要为了保证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而不仅仅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因此,将柜台人员定性为会计人员未免有些牵强,不仅直接加大了会计管理的业务色彩,而且也与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相违背。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账务处理镶嵌在系统中,如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等。在目前一些商业银行推行的新一代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已经大大改变了几年前模拟手工的状况,计算机的智能化应用水平已经很高,如实现了交易驱动(transactionimpulse),柜台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只要按照系统提示画面和用户守则要求在计算机中录入必要的原始信息,系统就会自动将有关账务数据过渡到相应的会计科目上,并生成账簿。账务处理工作都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的。柜台人员并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每笔业务所对应的账务处理方法。所有这些定义都是在系统开发时由后台人员统一定义并固化在系统中。在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柜台人员只是一个操作员,已经很难说他们从事的是会计工作,更不用说是会计人员了。因此,在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需要重新进行定位,应把业务和核算严格区分开来,并按不同的方式归口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降低会计部门的业务色彩。会计工作应主要定位于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其主要职责是提供信息,并决定生成这些信息所应遵循的会计政策。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主体的定位也值得斟酌。会计主体假设主要是界定报表编制范围。由于商业银行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为了考核下级行经营成果或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需要确定相应的纵向管理体制,并按管理体制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会计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主体与具体的分支机构相对称,会计主体不能超越管理主体,并伴随着管理和考核体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会计主体可以延伸到最基层的营业机构,也可以收缩到一级分行甚至总行,这完全取决于管理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更确切地说应该是相对会计主体或管理主体。但是随着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需要运用盈利会计、作业成本管理等来提高成本控制和决策水平。盈利会计不仅需要按机构进行考核,而且需要考核到产品、部门,以至客户和人。因此,单纯以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为基础决定信息的编报范围已经无法适应这种管理的趋势,不能满足新的管理要求,需要重新确定商业银行的信息编报范围,即不仅要反映机构的情况,而且要反映部门、产品、客户或人员的情况。既然会计主体是相对的,从属于管理和考核的要求,如果还称之为会计主体,不仅与会计主体的特有含义相违背,而且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很难通过完整的账务体系来实现管理上的信息要求,一系列的应用方法必然会缺乏支撑。因此,在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下,将会计主体的概念扩充到责任中心的概念可能会更好一些。责任中心可以根据管理的要求任意确定,可以是一个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部门或产品,甚至是一个具体的客户或人员。当然,责任中心并不排斥会计主体,只不过责任中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广,有助于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供更加充分和相关的信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