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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若干问题探(2)

2017-08-11 02:21
导读:笔者认为控制权分析法优于风险报酬分析法,理由如下: (一)以风险报酬分析法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实务上很难获得应用 因为当采

  笔者认为控制权分析法优于风险报酬分析法,理由如下:
  (一)以风险报酬分析法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实务上很难获得应用
  因为当采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必须先找出有关资产或负债所包含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并对其进行评价。然后要看与该项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或实质上发生了转移。这两点都涉及到个人的主观判断问题。在交易的双方当中,一方可能认为风险或报酬已经发生了实质的转移,另一方可能认为风险或报酬并未发生实质的转移。这就会出现交易双方中一方对其进行确认,另一方不对其进行确认的情况。这就意味着不同主体对同一性质的项目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
  (二)风险报酬法在判断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终止确认问题上存在缺陷
  根据风险报酬分析法,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即转让方保留了转移资产的部分风险或报酬的情况下,若不能判定此资产全部的风险或报酬已发生了实质的转移,那么转移方就仍要在会计上对此资产进行确认,同时将来自于金融资产的转移所得确认为抵押借款,将这项资产转移视为一项融资活动。但问题是,对于已经转移出去的部分资产,其控制权已经失去,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移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放弃控制权视为融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控制权分析法就不存在类似问题。根据控制权分析法,对于转移方放弃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的,应予以终止确认,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按新的金融工具来确认。
  综上,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进行会计确认的理论依据,其会计确认应以控制权法为标准,以控制权的是否取得或失去来判断应何时对其进行初始或终止确认。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里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金融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是否“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不同的企业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而如果给出一个定量的指标,如90%以上的转移算是几乎全部转移,那89%的转移是否就不能算是几乎全部呢?同时,对于风险和报酬的估计与计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在现实中是很难掌控的。所以笔者认为,应采用控制权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对于转移方放弃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的,应予以终止确认,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按新的金融工具来确认。
  
  三、套期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套期保值是应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领域。IASC并未对套期会计制定专门的准则,而是将其包含于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及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之中。我国新会计准则专门制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体现了对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重视。
  新准则对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只在个别方面存在差异,其中一个差异就是对确定承诺套期保值被允许采用的套期会计方法上规定的不同。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只能应用现金流量套期法;美国会计准则既允许使用公允价值套期法,也允许使用现金流量套期法。我国新会计准则在这一方面与美国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即允许在两种套期会计方法中任意选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对其使用公允价值套期,则在开始时就要对被套期工具的价值进行确认。也就是说,要将确定承诺所规定的发生事项提前确认,这相当于提前确认了企业的资产或负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在交易未发生时就进行确认,但确定承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衍生金融工具自签定日起,合约就开始生效,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企业价值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所以这种未来交易性本身就是合约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确认有理论依据可寻。而确定承诺虽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影响只能在未来合约发生时产生,如果对其进行套期保值,则采用现金流量套期方法是最为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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