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留存收益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3)

2017-08-11 03:23
导读:(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一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收益与成本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