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会计几个问题的理解(2)
2017-08-12 06:03
导读:问题二:或有负债到底是咋回事?哪些或有负债要进行账务处理?哪些或有负债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案例]地球股份公司2002年12月31日在编
问题二:或有负债到底是咋回事?哪些或有负债要进行账务处理?哪些或有负债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案例]地球股份公司2002年12月31日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有如下与或有负债相关的业务(1)该公司在一个3000万元的诉讼案件中被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该公司赔偿500万元,法院已受理,但该案件在年末尚未审结。该公司的顾问齐律师认为,该诉讼案件与本公司无关,即使法院最后判决,本公司也不会牵涉到该案件中。 (2)该公司为其子公司SD公司的一笔长期借款500万元担保,SD公司于11月30日已宣告破产,但有一批商品存放于该公司用于反担保,该批商品的成本价为600万元。 (3)该公司2002年10月20日,因设备故障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正在评估其可能产生的。根据过去的经验,有可能被罚款。时至年末,该事件尚未了结。 (5)该公司在当年的所得税时发现,该公司计提了2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万元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该公司的施会计将上述四项业务均作为或有负债进行处理,你认为他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错在何处? 解析:该公司的施会计对上述业务的处理错误,错就错在对或有负债的理解不正确。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或有负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从上述四项业务来看: 第(1)项业务虽然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能作为或有负债。 第(2)项业务,从表面上看,是典型的或有事项(债务担保),但被担保公司有一批商品存放于担保企业用于反担保,而且商品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即使被担保公司偿还不了债务,担保企业仍然可以销售其反担保的商品用于偿还担保债务,不会导致担保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因此,该项业务也不能作为或有事项。 第(3)项业务虽然也具有或有事项的一般特征,但其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或有事项确认的条件。 第(4)项业务与或有负债毫无关联。也就是说,即使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是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与或有负债无直接关系。 简而言之,或有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有迹象表明发生,在财务报告编报期还需要进一步证实是否发生的事项。如果或有事项不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果满足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则既需要在编制会计报表前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