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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几点设想(3)

2017-08-12 06:49
导读: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首先,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而不是公、检、法“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首先,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而不是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建议最好由检察机关领导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以体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诉讼功能和证据作用,避免法院“自鉴自判”或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而导致鉴定工作失去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应该采取“分级鉴定”和“三鉴终鉴”的方法,明确限定各级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避免多重鉴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增强鉴定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比如,(1)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应该只接受本辖区内的初次司法会计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得受理该鉴定机构辖区以外的委托鉴定或本辖区内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委托鉴定(即重新鉴定)。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不应该轻易指派或聘请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2)专门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鉴定人不服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申请,或侦查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对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重新鉴定。(3)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终级鉴定,并且上级司法会计鉴定申心(小组)具有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的鉴定结论有进行复核和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4)如果上述“三鉴终鉴”后,对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更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下级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鉴定,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纠正下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又可以防止多重鉴定而引发的“扯皮”诉讼问题。 中国大学排名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应与司法会计侦查体制相协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是否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起诉、审判阶段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侦查与鉴定人员在行政隶属上分别属于侦查部门和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了二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作用。然而,二者都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基本,在实际工作中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前者是获取送检物(被鉴定单位会计资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后者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的必要过程,既是会计侦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初步评定。所以,避免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相脱节的现象,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侦查工作体制有机协调,互相配合,提高鉴定效率,对于有效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以及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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