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负债的对策和办法(2)
2017-08-13 06:40
导读:3.处置有害物质的安排人; 4.选择处置有害物质的运输人。在日本,负有环境监控职责的政府也会成为现实的环境责任承担者,并因此承担环境赔偿责任。
3.处置有害物质的安排人;
4.选择处置有害物质的运输人。在日本,负有环境监控职责的政府也会成为现实的环境责任承担者,并因此承担环境赔偿责任。几年前,日本东京法庭针对引起大众注目的汽车污染影响健康的控诉官司做出裁决,判定受到柴油废气污染而引起相关健康问题的居民胜诉,日本中央及东京市政府必须支付赔偿金给这些居民,总共要向99位原告中的7人支付总额为7900万日元的赔偿。这个案例也具有追溯赔偿的性质。
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过程中会形成多种形式的债务,有经营性质的,也有非经营性质的。但环境负债归根结底还是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负债,没有相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废弃物,也就不会发生企业的废弃物排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环境责任形成的负债,也是企业经营性负债的一部分。会计核算之所以把环境负债与其他负债适当地加以区分,一是要使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生产者明确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二是要合理、准确地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损害给企业财务上带来的损失;三是为了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环境业绩。
二、环境负债的确认、计量与核算
由于环境负债既有企业一般负债的特点,又有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环境负债的确认、计量也比较复杂和具有不确定的特征。按照对环境负债的把握程度,可以把环境负债分为确定性环境负债和不确定性环境负债。
(一)确定性环境负债的确认
确定性环境负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废弃物排放、有毒物泄漏、环境违法违规)引发的、经有关机构(法院、仲裁、环保执法)做出裁决而应由企业承担的环境负债。主要包括:排污费、环境罚款、环境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引发的环境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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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违法违规责任的认定。环境违法违规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由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做出的污染罚款决定而承担的环境债务。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预防环境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标而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而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罚款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2.环境赔款责任的认定。环境赔款是由于企业排污对他人造成了生产、生活损害,通过协商、裁决或判决,企业应当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事项。环境赔偿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排污和是否给其他人造成损失两个方面事实的认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已污染和破坏环境,侵害他人的环境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就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实际上还包括后续影响性赔偿(对他人生产、生活的后续活动的持续影响)。有人认为,环境赔款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连华,2001),即企业只要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的损失,即使没有主观的故意,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企业环境负面影响来说,笔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无过错责任”,而是明显的“有过错责任”。这种“过错”就是企业排污行为的客观存在。如果企业没有排放废弃物、没有造成相应的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企业还会承担由此造成的环境赔款责任吗?记得有过这样的一件诉讼:一居民在另一居民的房前建起了足以影响原居住者采光的高层住宅,原居住者要求后来居住者拆除其建筑,或者支付对其采光权的赔偿。后来者虽然没有主观故意的损害,但他侵害他人的权益已经变成事实,而这种居民享受自然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因此,后来者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过错责任。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最具说服力,相对于此,在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方面,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本身就是事实、就是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