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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思考(2)

2017-08-15 03:08
导读: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关于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间为连续五年;公司连续五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分发股利时,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公司当年无利润,需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须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而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此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①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根据产权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资产有要求权,公司职工没有权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资产提出要求权。②法定公益金专用于建设,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会职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责任制度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两者在行政责任的设置上尚需协调。《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看出:①处罚对象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会计法》的罚款对象还包括单位。②罚款金额不等。《公司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会计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金额为3 000元至5万元。③《会计法》的规定中有行政处罚通报;《公司法》则无此规定。④《会计法》明确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司法》则未明确。会计法律设置的法律责任不协调,造成公司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因执法机关的不同而不同。  《会计法》与《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均设置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自《公司法》颁布和《会计法》第一次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一系列的会计造假案。虽然1999年再次修订了《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加强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加大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但似乎仍未遏制住会计造假浪潮。这说明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仍存在缺陷。刘峰教授在对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安排做了整体后得出的结论是:在现行会计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几乎为零。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可能是公司管理当局造假的根本原因。《公司法》增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一是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对公司管理当局可产生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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