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委派制的再认识(3)
2017-08-18 01:48
导读: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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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四)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问题
当前,企业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有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从企业内部看,由于缺乏会计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会计“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一些企业的会计监督实际上已徒具虚名;从企业外部看,由于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小、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行政等,都不同程度地诱发企业采取不合理行为。因此,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的监督。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