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的“三维论”(2)
2017-08-18 02:44
导读:从 法学 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
从
法学的角度看,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可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就会计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商事行为,而我国未制定单独的商法典,可认为我国是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因此,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民法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一般均涉及到违背诚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滥用诚信原则。如果某一会计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的话,则应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款,而不能绕过该具体条款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在具体的民法规定不敷使用时,才可适用诚信原则。
3 增强会计诚信的途径
3.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会计诚信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企业治理是确保会计信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3.2 提高会计失信成本
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效益,使造假者无利可图,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从根本 防止造假信息行为。
3.3 强化会计监督机制,实现会计监督体制创新
以政府为主导,逐步建立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会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制约,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健全的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和考核制度等。通过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会计人员,取消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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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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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仁萍,王会金.试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预防与治理.[J]审计研究,2000,(1).
[4]@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