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3)
2017-08-19 01:50
导读:4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
4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现行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新会计准则
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任一种,但现在企业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无疑都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尽快学习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正确区分企业当期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能够在运用新准则时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协调征收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我国的税收收入能够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