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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3)

2017-08-19 02:03
导读:2.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切合实际的监管思路,尤其是没有找准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所在。我

2.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切合实际的监管思路,尤其是没有找准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所在。我国监管部门应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失为一条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实之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应落脚在关联交易和重组收购行为以及再融资行为等方面。为确保新准则体系贯彻实施到位,把新准则体系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会计监管的重要,切实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新老准则体系的转换过程来人为调控损益。
3.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从某种角度来讲, 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很难保证实施效果。因此,可以从几方面解决:(1)充实监管人员数量;(2)大力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3)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后续培训。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管理层的“及时、完全、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新准则体系的颁布,国内的从业人员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会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很高,这首先就要求监管从业人员要吃透新的准则,还要研究有关规则,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再监管包括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者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其监管行为是一种垄断力量,容易导致“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发生。另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难免发生,这些因素都容易引起监管失灵。信用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时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因此本身也需受到监管。故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将使监管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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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在监管上,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建立严格的上市和退市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和退市时的债权债务清算,给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同时要把大量时间用于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上来,证监会的监管要发挥行政监管的时效性,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加快建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化体系,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平台,改进信息披露方式。
6.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系统。评级系统应全面、准确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从而使各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结果一目了然,不仅为外部监管,也为上市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依据。
四、违犯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惩罚机制
1.增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安然事件后,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证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 (1)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 (2)在政府调查或者公司破产等期间有意销毁、篡改或者伪造纪录以及破坏审计纪录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3)欺诈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人士,或者通过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借口、陈述或者承诺等方式,获取与买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现金或者不动产,将被处罚款,或者2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我们也可以从加强处罚力度入手,加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2.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针对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责任制进行完善。(1)完善法律规范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2)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机制。在美国,小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违法者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违规违法责任,我国的小股民应得到这种合理的、有效的诉讼救济。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即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切实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者的外部约束。(3)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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