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财税处理(2)
2017-08-20 02:30
导读:三、抵税货物改变用途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两点建议 第一,购进货物扣税后,若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则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用
三、抵税货物改变用途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两点建议 第一,购进货物扣税后,若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则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只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抵扣后只按购进货物的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减少了进销差价应负担的税负,这显然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因此,应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行为改为视同销售,按照同行业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既然税法确认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尽管没有实际现金流入,在会计处理时,也应体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应增加“视同销售收入”科目。当然,在现行会计制度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视同销售台账”或“视同销售登记簿”,以便年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简单明了,减少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