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问题初探(2)
2017-08-21 03:01
导读: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一些补充。准则对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出现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一些补充。准则对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出现后续涉人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出售问题准则,具体说明了附回购协议情况下、保留次级权益情况下和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如何进行终止确认。而规定则具体说明在提供担保方式进行后续涉人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准则充分借鉴了IASC和FASB的判断方法,运用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来进行判断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准则第23号总则第3条提及的“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准则第23号第7条中的“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叉体现了现行终止转移确认标准的依据是风险报酬分析法。
3 资产转移确认标准的评价
虽然看来将这三种方法综合运用会更加严谨,但是,有关的各个标准都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较简单的资产转移交易方式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主要依赖于发起人是否保留着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收益与风险。随着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这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这使判断标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虽然规定中给出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准则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比如,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的判断、如何界定风险和报酬的95%、判断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的转移。这些规定不仅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还会给发起机构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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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证券化的终止确认,后续涉人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较弱,而后续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体量化的难题,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后续涉入法的判断标准是控制与有效经济控制,准则从控制权的角度来定义控制的内涵,即对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决权识别的方法,业务人员从股权的变化中可以轻易的判断出控制权的转移。其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如开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档次发行证券并持有次级证券的方式来对证券化资产继续涉入。后续涉入法则着重考虑了后续涉入的问题。而且在以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证券的投资价值,发起人会普遍运用持有次级证券等后续涉人方式来对证券进行内部增级。因此.后续涉入法会更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1 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规定和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主要运用公允价值。准则在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准则规定将发起人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为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确定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时,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了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协调一致。这种规定也与IAS39的相关规定相同。在部分实现销售情况下,准则补充规定了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准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采取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人的会计处理单独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供财务担保是我国金融资产交易中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不对资产整体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转让日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
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准则对因持有或卖出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分转让前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