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
2017-08-22 02:01
导读:2.存货计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税法中还允许采
2.存货计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税法中还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税法对企业计提折旧有范围限制。
4.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税法对此未作出区分。该准则还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仅规定了摊销方法,而且规定了摊销年限。
5.投资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出租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折旧和难销。
6.资产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内转回。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该准则规定,经减值测试,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税法规定,除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有条件确认扣除外,其他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不得扣除。商誉按税法规定也不得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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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薪酬的处理相同。按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有特别规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缴纳当期一次性扣除。
8.预计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税法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9.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准则不仅对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详细规定,还对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按税法规定,不论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还是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都不同于准则的处理要求。
10.租赁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当期的融资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对于经营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而企业所得税对租赁费的扣除没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