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性质、博弈分析及建设评价(2)
2017-08-22 02:16
导读:(三)我国的会计制度博弈状况分析 会计博弈的要素:1 博弈双方。根据委托代理,政府和其他资财委托者或所有者构成博弈甲方,企业经理人员及会计人
(三)我国的会计制度博弈状况分析 会计博弈的要素:1 博弈双方。根据委托代理,政府和其他资财委托者或所有者构成博弈甲方,企业经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统称会计实务界)构成博弈乙方。2 博弈游戏规则———会计制度。包括一切规制会计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和制度。3 裁判———注册会计师。以公正为主要特征的注册会计师可称为博弈中的国家级裁判,他们既可以接受博弈乙方(受托方)的委托,站在公正立场上为博弈甲方(资财委托者)做出令人满意的评判;也可以直接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是否遵守“规则”或“制度”做出裁定。4 在会计博弈的大看台上,坐满了广大的观众。政府审计和其他经济监督人员充当警察以维持博弈的正常秩序。会计理论界应是会计制度博弈中的中介角色。一方面,他们通过讨论和制定会计制度与博弈甲方发生联系。另一方面,他们有需要从实务界广泛听取意见和“呼声”,才能使制定出来的制度有可能达到“均衡”的状态。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制度”,因为真正的“会计制度”‘应当是利益主体充分博弈达成的各方均乐于接受的制度安排,且这种会计制度应是一体遵行的。因此,可以说我国真正的会计制度刚刚走向博弈,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人们违反了不会得到什么好处。为了尽快地缩短这一距离,我国应全面地加强会计制度的自身建设,在政府与市场的权利安排上,适当扩大市场权利份额,使会计制度成为各方的自觉选择结果,并非单纯的政府单方面意志。
三、我国会计制度建设的回顾与评价 (一)会计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各组成部分所处的层次和规范的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会计法》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会计行为的法律条文是会计制度的最高层次,由于它由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制定,它对其他会计制度具有统驭作用,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文件的基本依据。 我国的《会计法》于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立案,历时4年半的时间,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近20次易稿,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5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1949年以来我国的第一部《会计法》。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加上1992年年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发布之后出现了《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制度间的某些不协调,于是1993年12月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这次对少数与经济环境明显不符的条款做了修改,如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扩大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将会计的作用明确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突出了法律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由于当时刚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会计法》中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并未作改动。 1999年10月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大,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1 把规制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作为重要的立法宗旨。2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负的责任,而且明确界定了单位负责人即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3 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做了特别规定。由于我国的《会计法》适用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非盈利组织,不象地区既有适用于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法》,又有专门适用于盈利组织的《商业会计法》。为了体现对企业、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特地增加了这一内容,规定了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对容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的主要环节做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4 突出强调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5 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具体,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上述变化,使《会计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我国,除了一部专门的《会计法》外,《公司法》和《证券法》也有关于会计问题的专门条文。如《公司法》重申了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证券法》对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企业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时间和内容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