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2)
2017-08-25 01:49
导读:森林生态系统的多功能性决定了林业经营的目的只能是生态、和效益的统一并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林业不仅为国家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而且还承
森林生态系统的多功能性决定了林业经营的目的只能是生态、和效益的统一并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林业不仅为国家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而且还承担着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生态、社会功能。而林业生产又必然会消耗一定的森林资源;为维护并提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林业生产者(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投资;同时林业生产经营不当会破坏生态环境质量从而给社会带来损失,所有的这些都应作为林业生产经营的生态环境资源成本。不论是林业生产提供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还是林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生态环境资源成本,林业都应对其进行计量、反映,并对外报告,向本地区、居民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有关的会计信息,使社会各界都能真正认识林业、 关心林业, 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林业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也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以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用生态林业指导我国林业财会体制改革,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要求把森林资源从宏观上划分为两大类:商品林和公益林。这两类森林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森林资源的不同特点分别核算。商品林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其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商品林在采伐前同样具有生态、社会功能价值,根据“生态利用”原则,商品林经营单位必须在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的状态下持续地供给木材等林产品,因为在世界林业史上和现实中,因商品林经营不当造成的生态性灾难并不鲜见。这样对商品林的会计核算除了计量其产品货币收益、经济成本外,还应将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计入木材产品成本,同时计量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而其生态环境成本集中表现在环境破坏的损失上。公益林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其产品属于社会公共商品,并且产品以无形的生态、社会功能服务于社会。因此,生态公益林的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因此,对生态公益林在会计核算上重点要求反映其生态、社会功能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环境的发展、维护成本,为其进行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补偿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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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作为林业经济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财务与会计,它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特定的林业环境,同其它经济学科一样,林业财会实践的一系列理论,都是也应该是遵循林业内在发展,与林业环境诸方面相适应。因此,以生态林业理论为指导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强调的实质就是林业客观环境与林业财会实践的统一性。只有明确了二者之间关系的前提下,才能从我国的特定的林业现状出发,逐步完善我国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充分“释放”林业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