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
2017-08-25 06:31
导读: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
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时,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或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基于此,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国《制度》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但分类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而我国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
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