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环境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完善的影响(2)
2017-08-26 01:23
导读:我国《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之中。《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我国《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1条、第16条、第26条、第33条、以及第34条之中。《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对电子签章的效力是否可以与一般签字盖章等同的问题,在中国合同法中尚未有规定,所以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确认。
尽管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短短200多字的规则填补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空白,但是如果和《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及2002年《公约草案》等国际立法相比,则显得单薄和简略。对照《公约草案》确立的电子合同立法框架,我国《合同法》缺少许多对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如电子签名、认证制度、电子证据规则、电子代理预先审事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
3、证监会适时颁布法规、发布通知和公告作为有力的补充,填补法律和准则的空白。
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规范性质的通知或公告,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我国证监会为网上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初建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从1999年末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2001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修订稿)》均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网上披露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5月开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经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该标准最终确定采用XBRL的技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严格依据国际最新的XBRL2.1规范和FRTA(Financial Reporting Taxonomies Architecture即财务报告分类信息框架)的相关规定编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基于XBRL的电子文件的通用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法规作为法律和准则的有力补充,与《公司法》、《证券法》、《电子商务法》、《会计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最高层面。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相关制度以及有关会计方面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或修订的
1、制定会计制度
会计网络化是会计电算化的趋势,财政部已为此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没有做出网络会计制度方面的规范。
我们认为网络会计制度的将在以下方面进行讨论:
(1) 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网络会计制度的对象可以界定为网络会计核算的规则,包括网络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规则。
(2)网络会计制度的要素。会计制度要素是构成会计制度的必要因素,要素包括会计确认规则、会计计量规则、会计科目规则、会计凭证规则、会计帐簿规则、会计报告规则、会计档案规则等。在网络会计中,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自动化,将取消记帐凭证和会计帐簿;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处理的无纸化,使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的表现形式变成化,有关规则也将随之改变。
(3)网络会计制度的目标。有关网络会计目标的讨论的主流观点是以决策有用论代替受托责任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和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显得更加突出,网络环境下会计主体涉及的边界可能变得模糊,因而会计的基本目标首先是满足内部管理的决策有用,其次是对外信息披露的实时性和充分性,这也是规范实现会计目标的规则。
(4)网络会计制度的功能。会计制度具有规范会计行为、会计行为、提供共同信息、节约交易费用等一般功能。网络会计制度除了具有这些功能外,还具有整合信息资源的功能。
2、制定或修订有关会计信息化方面的规范、条例
我国会计信息化虽然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会计软件的功能规范、会计软件产业的形成、会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己经建立了相当的基础,但仍然存在许多。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其附件《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些文件是财政部对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和功能的具体规定。1996年6月17日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具体规定,因此它是指导会计软件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