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2)
2017-08-26 04:01
导读:2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
2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者)。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扩展到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时新准则明确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应视为关联方,原准则对此内容未作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交易类型将旧准则中的“担保和抵押”改为“担保”;在列示关联方的资金时,将原准则的“贷款或权益性投资”改为“贷款或股权投资”,这样更简洁,更规范。新准则还取消了原准则中“管理方面的合同”的交易类型,增加了“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1 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显失公允关联方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凡需确认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3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缺乏可靠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处理。
4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不同,应按会计确认的收入计算利润,按税法规定的收入计算纳税。
5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等于或低于所出售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6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