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材料款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计处理探讨(2)
2017-08-26 04:53
导读:二、转入损益项目 既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困难重重,有种观点认为,此的关键是“抹平”账务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存货和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使资产
二、转入损益项目 既然按照上述方法处理困难重重,有种观点认为,此的关键是“抹平”账务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存货和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使资产负债表项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就可以了。可考虑将存货与应付账款转入损益表项目。由于存货项目和应付项目金额相当,不会对会计利润的真实性产生多大。况且,此业务事项属于以前年度遗留问题,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原材料 此处理虽然恢复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不影响会计利润,但处理没有政策依据。从税务的角度看,性质基本同方法一:引起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虽然不影响会计利润,但税务机关对无正当理由的原材料转入损益的部分可能不予承认。
三、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定义,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笔者认为,此业务事项完全是由于确认、记录出现错误造成的,符合会计差错的定义,按照此准则进行处理,既符合该业务事项的实质,又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如果企业此类事项所涉及的金额不大,问题不严重,可以作为非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问题较严重,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差错形成的原因和更正方法,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作为凭证处理,笔者认为直接用红字冲销就可以,即借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款”,贷记“原材料”。如此处理同样会涉及税务问题,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会认为是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出于谨慎性考虑,对此事项应提请企业权力部门审批,并聘请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对该业务进行鉴证,出具报告,作为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回避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人员的会计风险。 通过对此事项的三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1)会计实务中在涉及到难点与热点问题的处理时,在处理方法上仍然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能简单用会计科目去套用企业会计准则,形式上对的实质上并不一定就对,例如第一种处理方法;(2)一定要遵循基本的会计,要有理有据,脉络清楚,不能单单追求账面和报表的所谓“整齐”,例如第二种处理方法;(3)作为实务,一定要考虑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和对会计人员的影响,尽量使企业的成本损失降到最低,会计人员的从业风险降到最低。笔者在与许多会计人员商讨此问题时,部分会计人员就认为是简单的调整几笔分录,既不考虑税务问题,又不向企业权力机构汇报,自作主张,随意调整,根本就没有风险意识。对于一个会计人员来说,这是相当不谨慎和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