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微观会计制度改革(2)
2017-08-30 05:14
导读:二、微观会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的利弊说明了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为要探索最具广泛适应性的微观会计制度改革
二、微观会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的利弊说明了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为要探索最具广泛适应性的微观会计制度改革方向,笔者以为,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第一,法律取向。在现代法制,任何制度的兴废都必须法律先行,而不能以行政领导人或行政部门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时行政意志甚至是正确的。如上所述,会计委派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当前遏制腐败、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有很好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其合法性就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即使是适用的范围也有抵制的法律理由。因此,迅速完善新会计制度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会计制度改革的首要取向。 第二,目标取向。目标取向有两个要素交互构成,一是方向,二是价值。前者体现改革的发展趋势,后者体现改革的质量高低。会计委派制仅仅针对微观会计信息失真和监督不力,充其量不过是解决会计制度运行过程中部分现实问题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总体的长远的监管机制。因此要进行国际会计制度和我国会计制度发展的战略性,协调好我国会计制度的本国化与国际化关系,以适应“WTO”条件下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的要求。在此目标价值的基础上,来探索一种全新的如同《会计法》所述的“全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范围的会计制度。这就是目标取向的战略要求。 第三,功能取向。传统会计制度的主要功能只是“反映和监督”,这种功能的表述和实践仅限于企业或经济组织内部,不能囊括现代会计制度的社会职能;会计委派制的设立似乎增强了社会监督的力度,但由于其目标价值取向的局限性,仍然不能解决监督职能的社会化问题。因此,新的会计制度必须重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其中,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由此各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这才是全新的现代会计制度必须具备的功能取向。 总而言之,传统的微观会计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其两大职能的有效性已受到严重挑战,而近年来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又因法律地位的缺失而不可能全面推行,会计制度的改革正处于实践的十字路口。因此,探索一种既适应市场经济、又有利于宏观调控、并符合国际惯例的全新的会计制度,是我国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的根本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