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分析(2)
2017-09-02 01:10
导读: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上述预计残值、最低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显然,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这将进一步增加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同时,对于固定资产价值的认定,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也会间接地到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计算。
五、无形资产摊销规定的差异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税法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和合同或者
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可见,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制度对此增加了“如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才能按“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孰短”等原则确认,并且会计制度的这一原则是对所有无形资产而言。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税法还规定了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摊销,会计制度则规定无形资产都要在一定年限摊销。
六、发出或领用存赁成本计价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而税法明确规定,只有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七、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差异
税法对递延费用摊销期限作出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的规定。而会计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没有规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尤其要求企业将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人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对两者规定的不一致之处,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关注。
八、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
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而会计制度只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并且对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间和金额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另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即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开发成本。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一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九、坏账准备规定的差异
税法中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其中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而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则为“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即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