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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花生饼如何核算进项税转出额(2)

2017-09-03 01:17
导读:银行存款980000 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银行存款80000 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980000
    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银行存款80000
    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80000  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14161.95(元)。  以上业务是我公司遇到的实际工作,查阅会计资料又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写信进行咨询,恳请指导正确的核算方法。  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所以,如果你单位生产销售花生油和免税副产品花生饼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可能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你所述,假设第一季度数字到年末没有发生变化,年末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应为:进项税额(143805.31-143805.31 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12315.83(元)。而在你第二种核算方法中,随着免税产品结转产成品同时按照销售价格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的。  如果以上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主产品成本影响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成本核算,建议你单位调整产成品的成本核算方法,如可以采取计划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在会计期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产成品单位计划成本,平时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作为成本调整项目科目,年末时(会计期末时)按照最终确定的进项税额转出调整数额,将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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