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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合一(2)

2017-09-03 01:45
导读: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在国有非盈利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正在向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过渡,届时会纳入企业会计规范的范畴,剩余的极小部分仍执行事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在国有非盈利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正在向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过渡,届时会纳入企业会计规范的范畴,剩余的极小部分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企业单位兴办及私立机构、学校、等,其目的主要是盈利,至少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提供盈利资源,这部分机构自然应纳入企业范畴。按照这一情况分析,真正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和组织已经为数不多了,但仍可依其属性分为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及私立非盈利组织两部分。在为数不多的这些非盈利组织中,其会计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与企业是否具有可合性和必合性呢?对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企业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是否具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二是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的共性是否远多于个性;三是国有非盈利组织和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是否具有基本一致的信息需求。如果对每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出于准则制定成本和规范性的考虑,两者合一是必要的,否则是无必要的。

  (一)企业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是否具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

  这属于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的问题。根据对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非盈利组织的理论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建立一套对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均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概念或框架,对诸如会计目标、财务报告要素、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统一表述和说明,并对极少数特殊问题(如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分类标准、目的等)进行专门论述,以指导各项准则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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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的共性是否远多于个性

  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分析不难看出,两套会计准则大同小异,重复多于新意,这为两套会计准则合一提供了可能,而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所谓的几个“新意”中,有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必须保留的特色,如建立净资产概念、实行支出核算等,但有的却是核算上值得改进的地方。下面仅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三个主要“特点”分析如下:

  1.关于固定资产及修购基金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呈现的特点是:(1)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除非存在未决的待处理固定资产财产损益或未到期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两者永远一致;(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提取折旧,而是提取修购基金,而且除少数具备条件的单位比照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提取修购基金外,大都依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我们认为这些特点值得商榷。首先,固定资产按成本反映是毋庸置疑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无论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其价值一定会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减少,而且以其历史成本为限,以收入为依据计提修购基金并不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价值,因而也就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其次,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无法提供关于固定资产是否受到出资人限制的情况。再者,依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之前,实际上把固定资产的价值分别反映在负债和净资产中了,负债部分反映应付而未付租金,净资产中的固定基金反映实际已经支付的租金,从而使得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这一命题失去了存在价值。我们认为,随着非盈利组织从现金收付管理向资源运用管理转变,出资人和管理者都需要掌握关于非盈利组织资源及其运用情况,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因而客观上要求比照企业的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和报告。随着权责发生制会计在非盈利组织中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与固定资产修理有关的会计处理,也完全可以仿效企业的处理方法。非盈利组织固定资产及折旧问题,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93号准则(非盈利组织折旧的确认)的规定,拟定我国非盈利组织折旧问题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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