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3)
2017-09-04 01:30
导读: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师的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 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 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 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 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