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合理运用(2)
2017-09-05 01:48
导读:2.对于开办费,原制度规定5年内摊销完毕,而新制度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
2.对于开办费,原制度规定5年内摊销完毕,而新制度则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3.对于待摊费用,原制度规定在1年内分期摊销,而新制度则规定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4.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原制度规定批准前列示于资产方,经过批准后才能结转为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在年末结账前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允许列示于资产方。
(二)从收益确认的角度来看
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不高估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于使用借款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利息资本化的时间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不再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为标准。避免了企业以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为由,拖长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时间,虚增了当期资产和利润,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失真。
2.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
3.短期投资所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不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当期损益。
4.企业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配分享额超过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5.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列作当期损益。对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6.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所发生的盘亏,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7.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业务可能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的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可能发生的负债,并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稳健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环境之上的。考虑到我国这些方面的现实情况,在贯彻落实稳健性原则时,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一方面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
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先在上市公司实施,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2.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要正确处理好与客观性、配比性、可比性、相关性、可靠性、权责发生制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稳健”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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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就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其冲突。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3条会计原则中,客观性原则居于首要地位,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因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