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2017-09-09 03:42
导读:二、“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如果售后租回的对象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还会涉及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
二、“售后租回”业务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如果售后租回的对象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还会涉及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售后租回业务的所得税,还无相关文件加以明确。下面根据上述案例,笔者就此业务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简要探析:
(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尽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损益,但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价款为2 000 000元,账面价值为1 700 000元,则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
(2)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递延收益,在以后各期分摊,03—05各年分别冲减管理费用 75 000元,100 000元,125 000元。然而税法上“视同销售”处理,那么就不能确认会计上由于不作销售处理而冲减的管理费用。所以03—05各年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 000元,100 000元,125 000元。
综上可见,售出期所调增的应纳所得额,等于租赁期累计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 000元,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应属时间性差异。如果“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其所得说处理与上述经营租赁相一致,此处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作应纳税的扣除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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