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的认识与思考(2)
2017-09-10 02:29
导读:二、法务会计的及原则 1、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
二、法务会计的及原则 1、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5)社会公正会计; (6)物价会计; (7)基金会计; (8)司法会计。 这些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法律支持和调查会计两方面进行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支持与调查会计。 法律支持是对已经存在的和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备会计特性的问题提供帮助。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量化。最为典型的法律支持是对违约损失的计算。法律支持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据支持或拒绝索赔过程中提供协助; (2)对相关性的文件进行检查,对案件形成一个初始的评价和对损失范围进行确认; (3)在审问过程中提供帮助,包括依据财务证据进行提问; (4)参与调查、检查证据、协助了解财务事项、系统地表达被问及的事项本身及其以外的问题; (5)检查对方的损失报告,对对方的优劣势进行分析; (6)协助争端的解决与谈判; (7)参与庭审,听取对方专家的证词,通过交叉询问提供帮助。 调查会计通常与犯罪案件的调查有关。最典型的调查会计是对雇员偷窃的调查,其他则包括证券舞弊、保险舞弊、回扣和犯罪过程的调查等等。调查会计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 (1)依据行为可能的过程对真实情形进行复述并提供建议; (2)对资产的保护与恢复提供协助; (3)与私人侦探、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咨询工程师等专家进行合作; (4)通过民事行为或诉讼方式协助资产的保全。 2、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财产清算除外),同时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应特别强调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涉及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 (2)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对财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判定。凡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三、我国法务会计中存在的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有深度的文章不多,因而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工作程序、、原则亟待研究。当前,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理论方面。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
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
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第二,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务会计服务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其次,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查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法务会计知识,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准确地弄清案件的事实,因而就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譬如,1998年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多位中小股东不约而同地将其推上被告席,但法院由于无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均一一驳回了他们的诉讼。即使在最近的案件审理中,最后都是以庭外和解或股东撤诉的方式了结诉讼,主要是由于法院实在难以理解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到底对股票的价格有多大所致。 第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方面。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加。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需要委托司法会计师提供司法会计服务;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言,主义法制越健全,法制观念越深入人心,在职工舞弊、纠纷、个人财产纠纷诉讼案件中,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他们也需要司法会计服务来提供诉讼支持。不管是法官还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所能获得服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法务会计制度及其完善程度。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