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探讨(3)
2017-09-11 01:56
导读:(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尽管公司法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尽管公司法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受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压力而有名无实,而只有让其责、权、利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企业会计系统对外提供和披露准确的会计信息的作用。
2.强化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强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严惩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执业的行为。二是加强国家行政干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加强对不实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应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会计委派制等政府干预形式,通过政府的综合管制来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四、我国信息失真责任主体责任的完善
任何行为都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责任主体也不例外。法律责任的有效性是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监管成本收益相博奕的结果,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说明法律监管的无效,同样法律监管的有效说明责任主体行为的无效。
法律监管是政府行为也是行为,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首先,如果法律监管有效,法律实施后相关的违法现象应该下降,反之说明法律监管效率不高。据胡奕明对1996-2001年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性会计信息的处罚统计表明,无论是违法的绝对量(分别是1、10、22、26、52、104家)还是其占上市公司的处罚比例(分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的法律监管不得力。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三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有鉴于此,对于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本文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20年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确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市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将控股股东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应对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仅仅包括上述人员?从诚信义务的分析出发,对财务报告负有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