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2)
2017-09-14 01:01
导读:3、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信息相对于其他经济信息而言,具有可靠性强、获取成本低等特点,它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成为税款
3、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信息相对于其他经济信息而言,具有可靠性强、获取成本低等特点,它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成为税款征收的主要依据。现行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过大,并且在账外进行调整,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现成的会计信息,这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两者差异的协调,可使会计信息同时满足纳税和征税的要求,不仅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而且使纳税依据的可靠性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
三、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协调的对策
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是涉及所得税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尽管在当前的情况下,两者协调的难度极大,但笔者认为局部的协调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由于持续经营下会计核算体系相对比较健全,而所得税制度相对比较滞后,因而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应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看,两者差异的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从表面上看,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但我国所得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的统一,可以实现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降低,减少对纳税人的冲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异的减少,也有利于会计信息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是所得税法律语言的会计化。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只考虑了纳税对象与其经济活动的,而忽视了这些对象与内容的载体特征,即会计语言的特征。如对于会计上的非货币性交易,税法上称为资产置换,两者经济内容完全一致。因而在税收立法上,必须重视法律语言的会计化,相同的经济内涵尽可能采用同一会计语言,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以减少税款征收的难度和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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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则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我国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两种规则制定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造成的。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尤其重要。作为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满足提供纳税基础资料的需要;作为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要满足纳税、征税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程度,以减少实际征收的难度。
四是账外调整项目纳入正常会计核算体系,所得税会计中对差异的处理,在账簿记录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置明细账,另一种是设置备查账,但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备查账太多,无法与正常的会计记录衔接;明细账不规范,也不利于税务信息的交流。只有规范明细记录,减少备查调整事项,才能通过会计记录系统地反映纳税、征税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