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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会计之产权经济学(2)

2017-09-14 06:00
导读:三、企业人力资源的产权权能结构分析 产权是产权主体利用其拥有的财产(资源)的一组(束)权利,不仅包括原始的终极的所有权,还可分解成支配(
 三、企业人力资源的产权权能结构分析  产权是产权主体利用其拥有的财产(资源)的一组(束)权利,不仅包括原始的终极的所有权,还可分解成支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等权利,而且由于人力资源本身的特殊性,因而企业人力资源的产权结构要比单纯的所有权界定复杂得多。  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各种生产要素(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所有者经过博弈后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各种要素(资源)的联合体。  企业形成的动力(原因)可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是交易费用的节约。根据科斯等学者的“企业合约理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2]其根本作用是“某一生产要素不必与企业内部与之合作的其他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3]而大大减少了签订契约的数量,从而大大节约了契约签订、执行、监督等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是团队生产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认为,企业的实质是团队生产,是“投入的一种联合与联合使用,它产出了一个比分别使用所得出的产出的总和更大的产出”。[4]因此,对企业中人力资源的产权分析必须置于企业这一组契约或生产团队的大系统中进行考察才能理出比较清晰的脉络。  1.支配权。人力资源的所有权是不可能让渡的,如同其他的资产租赁,其所有者是让渡了其支配权而取得收益(租金)的。那么谁取得了这种支配权?企业这种层级结构中,上一层的经营管理者取得了对其下层的人力资源的支配权。一般的劳动合同中都有诸如“接受上级的指挥与协调”之类的条款。这是因为,经营管理层在企业中居于资源配置的地位,根据企业的契约它应拥有对企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进行支配的权力、职责与能力。那么企业家的人力资源受谁支配呢?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为一体的条件下,是由自利动机支配的;而在二者分离的条件下,企业家一般要接受所有者或代表所有者的机构如董事会的支配,当然这种支配可能不像其下层那样直接与经常,而可能是受诸如目标管理或激励机制之类的支配。  2.使用权。人力资源的使用是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相作用、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其使用权仍掌握在其所有者手中。因为团队生产中监督成本的存在,因而“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是很可能存在的,所以,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是取决于其所有者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的强度、频率及其有效性等。  3.收益权。这是最有实质意义、最受关注的产权权能。对企业收益的分享可分解为对固定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的分享与剩余分享(索取)。人力资源的收益权利的具体安排是由它的性质、对团队生产成果的贡献份额、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大小、工作成果测度的难易程度、与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博弈(谈判)、经济与制度环境等综合决定的。一般说来,人力资源形成所需的投资越大,专用性越强,替代成本越高,对团队生产成果的贡献份额越大,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越大,其工作效果在短期内的直接度量越难,则其所有者越倾向于享有较大份额的收益权利,包括更多的剩余分享权,其他产权主体也倾向于接受这种条款。反之,则更可能获得较小的收益份额,且更倾向于获得固定性收入。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看,这也是比较符合各类人力资源所有者的需求层次构成及其激励要求的。  对于固定性收入的分享,应明确这样的观念:即只要是比较稳定的、随企业的经营绩效变动不大的收入,就应算作固定性收入,计入人工成本当中,而不论是采取工资或奖金的名目发放,也没必要按照剩余价值理论在补偿必要劳动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界限上作过多无益的争论。比如,许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公司中的“奖金”,其实是比较稳定的,与企业的经营效益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也是计入人工成本的;而私企或外企中支付的高额工资中,其实也远不止是所谓的补偿必要劳动的部分,而是已经包括了一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分配,但出于简化核算或合理避税的需要,以工资的名义支付了,也计入人工成本。而私企或外企中的“红包”或者各类企业的特别奖励,则是对特定的人员特定的贡献的奖励,与特定人员的绩效紧密挂钩,则应视为人力资本的剩余分享。  对于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净利润及其分配,可以参照市场体系中各类资源的价格信息,合理地划分为一般利润与超额利润或亏损。一般利润主要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的贡献,可以参照市场或行业平均收益率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补偿进行,这一部分是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所有者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投资的必要预期与合理回报(也是其必要的机会成本)。超额利润或亏损的来源则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在市场或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或弱势地位带来的,这应该由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或承担;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充分利用或者没有利用好自身的创新能力、能动性等而带来的,这应主要由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来分配或承担。至于各部分的份额如何确定以及如何分配,则取决于企业“物”的或“财”的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源所有者参照市场体系的运行参数(信号)进行博弈的结果。  (4)处置权。一般说来,人力资源所有者拥有对该资源的最终处置权。但在劳动合同中,往往有“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之类的条款,因而在契约界定的范围内,企业资源的支配者-经营管理层是拥有一定的处置权的,比如派往协作单位工作、球员的短期出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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