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2)
2017-09-15 06:45
导读: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2、如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主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2、如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可将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列入“递延税款”科目。本例中,假定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将债务重组所得数额99万元平均计入3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每年计入33万元)。则债务重组日作上述会计分录(c)。每年年末纳税调整时: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无需交纳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10.89(33×33%)
贷:资本公积 10.89
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大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10.89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10.8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89
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假定为8万元)小于债务重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10.89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10.8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
资本公积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