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负商誉的会计确认和计量(2)
2017-09-21 06:27
导读:四、国际上对于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1.美国FASB的相关处理要求。SFASNo.141财务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规定,负商誉应按比例冲减购入企业的可辨认的长
四、国际上对于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1.美国FASB的相关处理要求。SFASNo.141财务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规定,负商誉应按比例冲减购入企业的可辨认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但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销售被处置的资产及与养老金有关的资产除外。如果资产已冲减至零,则剩余的金额应按APB第30号意见书的要求确认为非常利得。如果企业购并涉及或有支付协议,且或有事项发生时,有可能确认被购买企业的一项额外成本要素,则购买企业还须将最大或有支付中的较小金额确认为一项负债。 上述处理方法遵循了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因为准则要求首先将负商誉按比例冲减长期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剩余金额再确认为当期的非常利得,而不需像以前那样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分期摊销。这就有助于避免高估资产、虚计负债和由于后续各期收益夸大所导致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等问题,而且还可避免分期摊销处理过程中的随意性。 2.IASB的相关规定。目前虽然只有美国采用上述方法,但IASB也逐渐倾向选择该方法对购并中产生的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RS征求意见稿第三号《企业合并》,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就放弃了IFRB原先要求的处理方法,即将负商誉按比例冲减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后的剩余金额,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分期摊销。该征求意见稿在第55段要求,负商誉在消除了资产和负债评估错误的影响后,任何保留余额直接确认为损益。
五、启迪与借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将负商誉确认为递延收益,要求在5年内均额摊销并计入各期损益。该处理方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之一,其缺陷在前文中已做过探讨。 从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来看,购并方以低于被购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其购并,可能不仅仅是由于被购并方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被高估或是可辨认负债被低估的结果,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被购并方存在大量的账外不利因素或隐性成本。因为在兼并和重组的浪潮中,我国大部分被购并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存在大量退休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在企业合并后的较长时期内,这些人的安置费、退休费和福利费等都将由购并企业承担。因此,购并导致的差额投资属于购并方将在未来承担的一项经济责任,应作为一项负债而非递延收益来处理,以备在将来发生相关费用时进行抵减。 我国应借鉴SFASNo.141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创新。建议购并中产生的负商誉,要首先将被购并方未入账的隐性成本确认为一项负债用来抵减将来发生的相关费用;剩余金额应按比例冲减购入企业的可辨认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若资产已冲减至零,剩余金额再确认为当期的非常利得。 [参考文献] [2]郑心山。企业并购效应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