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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问题的经济学思考(2)

2017-09-22 01:19
导读: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初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

  非诚信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初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时期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已不再适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尚未健全,这就给不讲诚信的人有空子可钻。北京工商大学曹冈教授曾经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个美国人,现在中国办公司。过去我以为他是非常诚信的,例如在微软发行新的操作系统时他买了两套,因为他有一个台式机、一个便携机,绝不为了省钱做亏心事。来到中国以后,别人买盗版电影光盘,他不买,但有时跟着别人看,以后是借来看,现在自已己经拥有700张盗版光盘。如何解释呢?这个人一年间就由道德变得不道德了吗?诚信作为一种人的品质,是具有稳定性的。偶尔或一时的行为,并不足以说明一个人己经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品德。生于淮南为橘,生于淮北为枳,水土异也。曹教授认为:首先,法律环境不一样,我国只惩罚盗版光盘的生产者和贩卖者,几乎不惩罚使用者,因为法不责众;其次,社会环境不一样,舆论很少批评使用者,使用者人多力量大;再有,周围许多人部这样做,入乡随俗,本人良心上可以承受。不诚信的利益大于其成本,导致了非诚信行为。具有诚信品质的人,也会做非诚信的事。经常做不诚信的事,就会渐变成不诚信的人。因此,与其让人做一个诚信的人,不如让人别做骗人的事。防止发生欺骗行为的办法,就是让欺骗的成本超过欺骗的收益。而我们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但还不是关键问题所在。主要是谁承担惩罚的成本有诸多问题。我们的国有、集体单位的产权主体未能人格化,即使是公司制企业,其中属于国有或集体的股份的权利和责任也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使得惩罚对象不明确。国有企业 (法人)受惩罚,实际受损失的人是谁?不清楚。针对会计造假的舆论批评,总体上批评这种现象的多,针对特定企业或个人的少,舆论批评的成本未能"分摊"到具体对象;至于良心谴责成本,由于造假的普遍性,许多人的良知己经麻痹。因此,非诚信行为是吃小亏占大便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非诚信行为的收益包括货币与非货币的收益、当前与将来的收益、有形的与无形的收益等。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和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同时,非诚信行为的收益高而成本低、风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恪守诚信原则呢?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平均的诚信水平越低。整个市场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
  
  维持和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1、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和行政力量
  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
  (1)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性。
  (2)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要解决防止造假,惩处造假,以及严格执法问题。过去企业都有上级主管,企业出了任何问题上级都要受牵连。上级对企业的监管是预防性的,逐级监管,有完善的控制系统,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很困难。现在上级没有了,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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