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浅析(4)
2017-09-22 01:40
导读: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
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成本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5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100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