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思考(2)
2015-03-22 01:03
导读:二、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积累和市场淘汰,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出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素质良好
二、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积累和市场淘汰,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出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素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集团,但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仍存在规模小、资质差、失信严重等问题,很多企业还处于低层次竞争的状况。也正因为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而散,导致其不诚实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并受到相应惩罚;又由于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规模小,加上经营管理差,导致其预期寿命不长,从而造成企业追求长远利益并进行重复博弈的倾向不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有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综合实力不强,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缺乏竞争力;而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的信用中介机构很少,特别是没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介机构。而国外的中介机构都已形成很大的规模,如邓白氏、TransUnion、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国外信用中介巨头每天就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已经遍布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保密法》、《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房地产市场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而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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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我国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避免分散管理、重复建设。要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统一的
建设方案,与行业协会步调一致,共同建设。 (二)信息安全原则
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系统所处理、传递和管理的信息,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业主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或敏感信息,此类信息处理和传递的任何环节如果出现漏洞,其损失都将是巨大的。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系统承受着大批量的关键性数据的流转、交换和存储,系统的可靠性将是系统安全的重要保证。
(三)兼容性原则
作为社会信息体系的一个分支,必须保证信用数据上传顺畅,在系统设计、数据格式等方面,要与社会信用体系保持高度的兼容性,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四)经济适用原则
在IT产业高速发展,高端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既要考虑投入,又要考虑经济效果,在保证系统性能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使系统投资最省。同时具备较好的开放性、可靠性及可扩展性。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法规体系
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必须立法先行,完备的信用管理法规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房地产领域要根据国家信用法规,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颁布和实施相关的信用法规和条例。尽快出台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并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惩失信者,迫使其为失信付出巨额成本费用,以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和完善失信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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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应在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加强引导和监督
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征信体系,加强和完善信息的披露、联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组建或者确定联合征信机构。联合征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房地产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规范,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涵盖面广、权威性高、可靠性强、查询便捷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增强数据透明度,公开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政府应当有组织地培育房地产信用服务市场,对各种评估评级活动进行清理,制定有关评估、评级规定,规范信用评估、评级活动,防止和纠正各种评估、评级活动中出现虚假评估报告和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