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3)
2016-03-19 01:00
导读:(三)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难以监控 企业在降低税负出发,可能会采取纳税筹划,使原本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更加复杂,税收征管部门
(三)使税收的征收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难以监控
企业在降低税负出发,可能会采取纳税筹划,使原本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变得更加复杂,税收征管部门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监管,但纳税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进行监管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部门更不愿看到的是,迫于税收成本的压力,许多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将这些业务游离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账外设账、虚降销售价格等现象就有可能应运而生,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因此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五、对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要解决现有税法对以旧换新销售的相关处理规定的缺陷,必须在政策层面上进行改进,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使用,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扩大到发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所有企业。企业发生的正常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都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第二,将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所有商业流通企业,规定商品流通企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给予抵扣进项税。同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这样,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可以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作为其一项独立的业务来经营,也可以在商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旧换新等促销手段,而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第三,允许生产企业自行收购或购买废旧物资时,凭合法的凭证计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时,凭经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向其他企业(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其他商品流通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时,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的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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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生产企业利用收购或购买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商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了便于管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但未进行任何加工就直接销售的废旧物资,同样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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