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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制度探讨(2)

2016-05-24 01:03
导读:3、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进行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只能表现在价格竞争上,当供大于求时降价成了唯一的竞争手段。由于农产品需求的价

  3、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进行同类产品生产的农户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只能表现在价格竞争上,当供大于求时降价成了唯一的竞争手段。由于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较低,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一旦农产品供应量发生变动,价格只能波动更大的幅度才能消除供需缺口。因此,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剧烈,谷贱伤农,“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无序、过度竞争局面时有发生,加上“蛛网效应”的作用,再者由于政策垄断性寻租现象的存在,各种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难以分离,加剧了市场价格的波动,农户的收入更是得不到保障。
  4、农产品营销主体不成熟
  我国从事农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和进行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而农业产业化的程度较低,这种小规模的农户,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营销中,无法成为具有实力的营销主体。我国农业企业发育也不成熟,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全国有3万多个农业产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户3900万多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5%,其中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约2万户,全国重点龙头企业386个。从全国来看,农业企业在农产品营销中的主导地位尚未形成。
  5、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小档次低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快,数量庞大,但是单个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却比较小。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全国惟一年成交额达100亿元的农产品市场,2000年和2001年分别实现交易额123亿元和150亿元,却不及荷兰阿斯梅尔花卉市场成交额的一半。市场在价格发现、辐射能力、信息服务、物流服务、检验检测等功能方面非常薄弱和欠缺,尤其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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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制度探讨
  
  1、转变交易方式,积极推行拍卖制
  农产品的交易方式除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外还有拍卖交易、委托交易、招标交易、期货交易、协约定单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其中拍卖交易方式普遍存在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这种交易方式相对现货现款的对手交易方式来讲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普遍推行新的交易方式的转变,来促进批发市场的建设,从而促进流通体系的发展。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的较为普遍的方式。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因此,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并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2、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从批发市场究竟应该由谁来开办的争论到批发市场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缺斤短秤、治安秩序混乱等大量违法现象的发生,都需要通过制定《批发市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因此,借鉴日本等国家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工作应尽快着手进行,以便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规范行为,达到公开、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上起到中心环节的作用。   3、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培育和扶持其发展,有利于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联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互助互利的办法组织带动农户,以合同规范企业和农民的关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力争把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做优;要尽快完善农用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民以转让、转包、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农业企业或大户的经营,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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